关于第71589145号“椒居 REGINA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椒居 REGINAE 71589145

阅读:46555 2024-04-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椒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89145号“椒居 REGINA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

  申请人:上海椒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89145号“椒居 REGINA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32365号商标、第70092389号商标、第500287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

本文《关于第71589145号“椒居 REGINA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椒居 REGINAE 715891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474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