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安市一源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58142号“天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5614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1月27日第1873期《商标公告》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5586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2月6日第1866期《商标公告》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6394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1月20日第1872期《商标公告》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175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2月27日第1869期《商标公告》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00304号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25720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9839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1月13日第1871期《商标公告》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9485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3月6日第1878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