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AGERSTEDT & KRANTZ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8288号“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1910类似群组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其余的指定商品“非金属硬管及其阀门;管子非金属属于1909类似群组第(一)部分的第一、二自然段。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3459号“LK”商标、第11879482号“联科 LK”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79482号“联科 LK”商标、第31998747号“路易·凯旋 LOUIS TRIUMPH LK及图”商标、第6234206号“康路 LK”商标、第11879481号“联科 LK”商标、第8413355号“橹珂 LK”商标、第28019139号“凯澜伟业LK”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三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9类部分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硬管及其阀门等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人虽表示放弃部分商品的注册申请,但是鉴于其放弃的商品项目不明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