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银良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33111号“康利视光 KANGLI K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38855号“康利组合配置优化工具 CONNING ALLOCATION OPTIMIZER”商标、第14357715号“康利园 KANGLIYUAN”商标、第29782833号“康莉”商标、第22609207号“康目视光”商标、第6541217号“KANGLI K及图”商标、第4335619号“KANGLIN K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康利视光 KANGLI KL”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的独立识别文字“康利”、“康利园”、“康莉”、“康目视光 ”、“KANGLI”、“KANGLIN”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