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626359号“chat airSli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hat airSlide 70626359

阅读:180693 2024-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26359号“chat airSl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定用语,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相关特点。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

  申请人: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26359号“chat airSl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定用语,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相关特点。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hat airSlide”分别可译为:聊天、空气、滑落,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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