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得荣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03557号“.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9720号“ST及图”商标、第30810129号“施伯麟 SPORTSLINQUE SL及图”商标、第34028290号“梵斯枫婷 FAN SI FENG 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