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晶艺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418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34535号图形商标、第27991243号图形商标、第239106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在传感器、计步器、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在气体检测仪、测量仪器、测量装置、空气分析仪器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程序被决定不予撤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用晶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石墨电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电路、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半导体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电路、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半导体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