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谷智慧(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13409号“蓝谷能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41151号“蓝谷 Blue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架构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蓝谷能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主要认读“蓝谷”,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修理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