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绵阳川运物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赛力钢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景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934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168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及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路运输业务合同、补充协议;
2、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安全协议书;
3、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物流停车场及车辆照片;
4、员工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信息、驾驶证、劳动合同;
5、公司照片、车辆照片、公司简介、宣传栏等照片;
6、停车场整改资料、租赁合同、停车场更名情况说明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通知书,其答辩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系恶意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的证据内容包含于前述证据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卸货”等服务上。至本案复审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3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卸货”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显示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6在无服务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货物运输合同等已实际履行,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2019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3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