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16794号“西保集团 XBG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726557号、第14684680号、第1264107号、第772934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简称,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联系,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所含的企业名称“西保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