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尢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三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0408450号“尤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37472号、第37030682号、第553814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割草机、粉碎机、洗衣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高压洗涤机、洗衣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