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趣玩篮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01244号“FUNNTO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43222号“趣玩篮球FUNNTOY及图”商标、第46032850号“FunnAudio”商标、第34769930号“FunToy”商标、第41531945号“FunnAudio”商标、第58464029号“FUNTOY GAMES及图”商标、第40470707号“Funtoyga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待定;引证商标二至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驳回复审结论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