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宇洺云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90246号“宇洺云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名称的缩写,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文字注册为域名。
经复审查明: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35类)第60657269号“宇弘云智 YUHONGYUNZHI”商标、(第42类)第60643690号“宇弘云智 YUHONGYUNZHI”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第35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文字“宇洺云智”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宇弘云智”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