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45117号“贝壳悠悠酒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40113号图形商标、第21240673号“联影 UNITED IMAG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