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71978号“英皇汉服 1123.1991HANFUJ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英皇汉服 1123.1991HANFUJIE 71271978

阅读:29855 2024-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舜帝英皇世家(北京)国际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知智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71978号“英皇汉服 1123.1991HANFUJ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7748号“英皇”商标、第5968…

  申请人:舜帝英皇世家(北京)国际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知智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71978号“英皇汉服 1123.1991HANFUJ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7748号“英皇”商标、第5968108号“英皇”商标、第12075681号“英皇”商标、第15486230号“英皇影视文化及图”商标、第20025488号“英皇影视文化及图”商标、第29633722号“英皇”商标、第29633722A号“英皇”商标、第7878450号“英凰HEPEROR”商标、第28077813号“英皇亲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大学或学院教育;为培训和教育提供认证考试;演出;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电影院;电影制作” 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5日

本文《关于第71271978号“英皇汉服 1123.1991HANFUJ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英皇汉服 1123.1991HANFUJIE 712719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4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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