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石合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86464号“伟思基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591766号“思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工程”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