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103887号“Kekal Royal PAP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ekal Royal PAPER及图 69103887

阅读:102917 2024-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义蓝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华市元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03887号“Kekal Royal PAP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74724号“涵…

  申请人:武义蓝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华市元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03887号“Kekal Royal PAP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74724号“涵琦珠宝 ROYAL JEWEL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739467号“RK ROYAL KLUD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637018号“Royal Klud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32817号“ROYAL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628651号“帝豪假日酒店 ROYAL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701576号“ROYAL DISTRICT NURSING SERV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450477号“ROYAL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132403号“Paoer d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08月06日,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01月13日,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Royal”与引证商标一、二、六的显著识别外文“ROYAL”、引证商标三的外文识别部分“Royal”、引证商标七的构成外文“ROYALLINK”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PAPER”与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识别外文“Paper”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土地测量;化学服务;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网站设计咨询;服装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首饰设计;化学服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八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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