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晨光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东翼今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和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9日对第57803963号“今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用到的词汇,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二、争议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有效期限。三、争议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生产日期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在全类别申请注册了254枚商标,远超出了被申请人的经营需求,存在大量囤积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出的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有效期限。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存在消费者对商品的生产日期产生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被申请人的网络报道截图;
二、被申请人线下实体店照片。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12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包子”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有效期限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最早一件“今天”商标于1995年获准注册,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today(今天)”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期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经营“Today”连锁便利店的证据,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之情形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