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九尺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70334号“乔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069236号“云辰乔木园林 YUNCHEN QIAOMU YUANLIN”商标、第31819946号“乔木世家”商标、第36139394号“木乔说车”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中被撤销,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