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788590号“西游记 XIYOU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西游记 XIYOUJI 60788590

阅读:165013 2024-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88590号“西游记 XIYOU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81588号“Journey to the w…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88590号“西游记 XIYOU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81588号“Journey to the west”可译为“西游记”商标、第35273893号“VR西游”商标、第57715813号“西游记公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所获荣誉、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申请人与六小龄童的合作协议及发票、申请人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申请程序予以维持注册。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申请程序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服装、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西游记”、对应拼音“XIYOUJI”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所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服装带(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腰带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7日

本文《关于第60788590号“西游记 XIYOU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西游记 XIYOUJI 607885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4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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