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日成橡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16491号《关于第65066076号“RIC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54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65717号“RichengTa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并刊登公告,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65702号“Ri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第11848503号“RI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