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灵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7日对第49701186号“赤月枫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680891号“赤月峡谷”商标、第31674886号“赤月峡谷”商标、第47882111号“赤月半岛”商标、第31674655号“凝霜”商标、第31674755号“万年雪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消费者所熟知,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亦与申请人知名商标关联,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产生众多不利后果。争议商标的申请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宣传材料;公证书;衍生品的制作协议、发票;获奖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游乐园服务”等服务上,其中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鉴于我局在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