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尹令雪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59293号“MM哒小蛮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系列商标,其字样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的巧思,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达到了商标与产品具有唯一对应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小蛮腰”,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