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津县黄河故道森林公园管理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德州市万航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6018号“夏津椹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夏津椹果”主导的产业是夏津县的支柱产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助力夏津县的乡村振兴,促进夏津县的农业高质高效、推进夏津县推进农业共给侧结构性改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夏津椹果”使用管理规则、“夏津椹果”特定品质及人文因素情况的说明、世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证书、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证书、中国椹果之乡证书、夏津县志内页、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世界农业文化遗产公园项目、夏津县桑产业发展情况、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山东夏津黄河故道古桑树群保护传承工作年度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表述与夏津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夏津县黄河故道森林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夏津椹果”地域范围划分的说明》中的表述不完全一致,且该条未明确说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且部分理化指标数据表述不明确。
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夏津县黄河故道森林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夏津椹果”特定品质及人文因素情况的说明》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