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塰鸥派科技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7日对第46137154号“塰鸥派易车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易车”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711583、14551191、14683826、15393779、29840361号“易车”、“易车yiche.com及图”、“易车BitAuto及图”系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公司情况介绍;
2、申请人引证商标-国家图书馆检索证明;
3、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关于推荐“易车”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函;
4、公司部分荣誉证书及参加慈善活动证明;
5、易车网和汽车报价大全app 的市场调查报告及公证书;
6、易车商标受保护情况。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更新;平面美术设计;替他人称量货物;包装设计;产品质量检测服务;替他人开发产品”服务上。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核定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升级等。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相同的文字“易车”,双方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升级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双方商标之间存有关联关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