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柏医疗器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91921号“OPP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5243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门店照片、产品照片、宣传照片、驰名商标推荐函、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裁定文件、申请人注册信息、其他案件法院行政判决书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游泳池(娱乐用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原第1409192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被支持。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企业信息资料;
2、宣传资料;
3、推荐函、荣誉资料;
4、相关商标信息;
5、相关案件通知、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与上述证据内容一致,不再赘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复审商标相关信息资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4年2月28日申请注册,2015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游戏器具;风车;玩具模型;玩具;长毛绒玩具;玩具车;纸牌;棋;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圣诞树架;射箭用器具;口哨;塑料跑道;拳击手套;护膝(体育用品);游泳圈;护腕;旱冰鞋;钓鱼用具;球拍用吸汗带”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8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在“游戏机;游戏器具;风车;玩具模型;玩具;长毛绒玩具;玩具车;纸牌;棋;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圣诞树架;射箭用器具;拳击手套;护膝(体育用品);游泳圈;护腕;钓鱼用具”商品上已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并公告。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5或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