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傅上宇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傅上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2850071号“阳光宇宙 YANG GUANG YU ZH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阳光宇宙 YANG GUANG YU ZHO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银行;金融信息;首饰估价;不动产代理;担保;典当;募集慈善基金;代管产业;不动产经纪”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3271号、第30942607号“阳光”、第6505621号“阳光保险 SUNSHINE INSURANCE”、第17118818号“阳光保险集团 SUNSHINE INSURANCE GROUP及图”、第6548673号“阳光宝贝”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阳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850071号“阳光宇宙 YANG GUANG YU ZH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