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德(武汉)科技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30493号“免了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免了费”为申请人臆造词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免了费”为日常用语,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