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泰明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67680号“COSI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03770号、第26357109号、第3666798号、第32009325号、第1354328号、第10252881号、第12122965号、第6421166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均处于撤销流程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或均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COSI”,或整体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全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台灯、电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另,引证商标一、三、四、六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