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口可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78782号“YANG G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6583959号、第8238622号、第14082059号、第1408206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