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安邦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70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72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磁线圈、传感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双向触发二极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