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孝淳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梵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对第41199499A号“ima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韩国“IMANI”母婴产品品牌创始人,“IMANI”品牌的主打产品是“吸奶器、储奶杯”。申请人于2019年末开始为进入中国市场进行前期准备。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曾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其明知申请人“IMANI”商标的存在,却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之相同的争议商标,属于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档案;2、申请人品牌官网网站产品介绍页面;3、申请人在韩国的商标申请档案、注册证书及使用网页;4、微信对话、邮件截图及中文翻译;5、交易凭证及中文翻译;6、山东函晓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威海艾安琪贸易有限公司及杨宇帆关联主体的工商登记信息;7、被申请人及成都哺哺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8、成都哺哺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列表;9、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10、百度百科关于“喜咪乐”的介绍;11、产品医疗资质证明及中文翻译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并没有业务往来,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存在抄袭抢注的行为,其申请注册商标未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获得了知名度和显著性,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和证明力。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合作协议;发票;产品定价单。
针对原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均不予认可,其坚持无效宣告理由。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以下证据:邮件;产品目录;报价单。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历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0类出牙咬环、奶瓶、吸奶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吸奶器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IMANI”商标,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保护的是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合法在先权利。本案申请人既未明确提出其享有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品牌官网网站产品介绍页面、使用网页为外文证据,未附中文译文,依法视为未提交;产品目录、报价单为自制证据,交易凭证等其他证据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未体现商标的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吸奶器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