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湘汉有恒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93907号“湘汉有恒 XH PERSIST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第35、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
申请人:北京湘汉有恒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93907号“湘汉有恒 XH PERSIST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第35、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