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鑫和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97804号“Cmierf Kuect 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2208号“CK”商标、第1256656号“CK”商标、第991313号“Calvin Klein 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内容、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Cmierf Kuect CK”商标在2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mierf Kuect CK”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英文之“CK”,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