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友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杭州滴答出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滴答出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0812612号“滴答出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滴答出行”指定使用在第39类“空中运输;汽车运输;包裹投递”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5885346号“嘀嗒”、第36736534号“嘀嗒出行 出租车 顺风车”、第15519442A号“嘀嗒拼车”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客车出租;交通信息;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被异议商标主体部分“滴答”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嘀嗒”的字型字体、呼叫及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812612号“滴答出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