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84376号“爆珠POWP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99807号“POW PERMANENT TATTOO及图”商标、第23626013号“爆爆珠”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04737号“爆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抑菌洗手剂;非医用洗浴制剂;口香水”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