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木豆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44233号“KAISS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78661号“Kiss Beauty”商标、第5340178号“KISS BEAUTY及图”商标、第49359315号“Kiss Beauty”商标、第22304527号“KISSBEAUTY及图”商标、第15384268号“8XL Kiss Beauty及图”商标、第55113397号“Kiss Beauty”商标、第55783526号“KISS BEAUTY”商标、第71160563号“Kiss Beauty”商标、第4563109号“KISS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皮革保护剂(抛光剂);香;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去漆剂;浸清洁剂的清洁布;饮料用调味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一在研磨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注册,现处于不予注册复审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在“清洁制剂;香精油;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准予注册。引证商标六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注册,现处于不予注册复审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在“清洁制剂;香精油;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七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注册,现处于不予注册复审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尚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AISSBEAUTY”与引证商标一“Kiss Beauty”、引证商标二“KISS BEAUTY及图”、引证商标三“Kiss Beauty”、引证商标四“KISSBEAUTY及图”、引证商标五“8XL Kiss Beauty及图”、引证商标六“Kiss Beauty”、引证商标七“KISS BEAUTY”、引证商标九“KISS BEAUTY”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