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创(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循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5日对第58341448号“新荣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专业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的集团公司,其“荣创”商号及品牌经过多年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侵犯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权。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截图;
2、所获荣誉;
3、部分服务案例相关资料;
4、抖音平台宣传推广;
5、部分交易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21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的多为“仓储;物流”等服务,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荣创”作为商号或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及所属行业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也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