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095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45161号、第225957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的一所集医疗、教学和科研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三级甲等公立医院,为事业单位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在第44类医院服务之上使用独创设计的图形商标不易导致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关于申请人医院的简介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疗养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虽指定颜色,但未增加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