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60164号《关于第62269915号“HANK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514831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第62269915号“HANK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局对原审决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