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88605号“格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7022791号、第14998816号、第16469931号、第19041874号、第25926633号、第28427455号、第28446136号、第16249196号、第19041870号、第45780331号、第63881945号、第47217912号、第55322231号、第63354677号、第400022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
2、引证商标一、三、八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83、1858、185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四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在“质量控制;地质勘测;药品检测;包装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地图绘制服务;标志设计服务”上的服务。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同意删除申请商标在“质量控制;地质勘测;药品检测;包装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地图绘制服务;标志设计服务”上的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九、十、十二、十三、十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九、十、十二、十三、十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与食品和膳食补充剂的研究有关的技术咨询;以医疗为目的的科学调查;化学分析;医学研究;为商业分析和报告提供计算机编程;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即服务(SaaS);医疗方面的计算机编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