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43772号“D DOCOMO BUSI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8281号“DOCOMO”商标、第5551063号“DO CO 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为同一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06986号“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