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迪
委托代理人:东莞佳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74486号“装机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合理来源,是申请人配偶独创的商号,已与申请人配偶之间建立唯一稳定对应联系,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易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已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装机猿”构成,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