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公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71970号“多多钱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商标经核准已由北京公号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48511号、第10442930号、第51554291号、第57721999号、第63541012号、第635394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转让,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归属同一人,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诉讼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根据类似情形案件,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应被认定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为同一主体所有。据此,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维持注册,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二显著识读文字“多多”,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金融管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