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北龙图铝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知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81345号“龙图尚品门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02094号、第34226025号、第382707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被核准注册,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