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权友永磁电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权友永磁电动机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61094423号“权友潮汐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权友潮汐能”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粉碎机;木材加工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42941号“全友QUANYOU及图”、第5143115号、第38629669号“全友QUANU”、第38639993号“全友家居”、第38641664号“全友全屋定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电动刀;刨花机;酿造机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全友QUANYOU”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094423号“权友潮汐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