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53210号“红蜻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红蜻蜓 953210

阅读:174388 2024-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桂坤 委托代理人:广州宝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飞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3210号“红蜻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3515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桂坤

  委托代理人:广州宝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飞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3210号“红蜻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3515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3月24日至2023年03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袜”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第953210号“红蜻蜓”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全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转让公告;2、淘宝店铺经营执照、店铺首页介绍、店铺推广页面、店铺信息;3、销售订单截图以及交易快照;4、交易记录表格、导出订单页面截图;5、消费者评价记录截图;6、争议商标品牌视频推广;7、相关发票;8、深圳市红小庭贸易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佛山市君丽织造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标使用授权书;9、佛山市君丽织造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供应合同及对应发票;10、深圳市红小庭贸易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授权给被申请人深圳市飞虎服饰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标使用授权书;11、袜子质检报告及检测费发票;12、520连锁店销售详情;13、产品订单以及订单快照截图、评价截图;14、产品订单详情截图;15、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520连锁店销售订单截图及交易数据;2、1688平台销售订单截图及交易数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性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网络店铺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莞新兄弟制袜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商品上。2016年12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雅恒天茂贸易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3月20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红小庭贸易有限公司名下。2023年3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深圳市飞虎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袜”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市红小庭贸易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佛山市君丽织造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佛山市君丽织造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供应合同及对应发票,结合产品图片等证据可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袜”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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