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70574号“Baby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诸多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46095号“口袋宝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信息更名证明、完税信息、相关发票、所获荣誉、公司介绍、店铺照片、网络销售页面、网页搜索结果、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报道、购销合同、在先裁定、申请人在先商标列表及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abycare及图”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申请商标“Babycare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