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28041号“我爱我家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7768号“我爱我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454723号“我爱我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303012号“我爱我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281890A号“我爱我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523976号“我享我家MEH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530709号“我享我家MEH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291877号“我秀我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各引证商标已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维持,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2月6日第187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1月20日第187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五、六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3月13日第187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七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在撤销复审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我爱我家”,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维持注册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嫩肉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用嫩肉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