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中国国际动漫节会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54078号“China International Cartoon&Animation Festiv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即申请人商号,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更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文件、媒体报道资料、数据分析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hina International Cartoon&Animation Festival”可译为“中国国际动漫节”,用在指定的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等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内容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且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